《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规定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更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更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党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予以禁止。 [更多]
为发挥“新闻宣传也是企业生产力”作用,进一步推动公司新闻宣传工作提质增效,建好一支站位高、思路清、笔杆硬的新闻宣传工作队伍,5月24日,海南交投养护公司开展2024年新闻宣传培训,办公室、业务部门代表及各管理站通讯员参加培训。 [更多]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更多]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更多]
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旨在堵住政商“旋转门”、期权式腐败等漏洞,强调党员干部离开岗位后,对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要求仍然一以贯之。 [更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更多]
近日,海南交投置业公司党支部多措并举,持续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不断提升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 [更多]
为进一步推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营造浓厚学习氛围,5月13日至17日,海南交投养护公司党支部开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宣讲活动,由养护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党小组组长前往各管理站现场进行宣讲,各管理站党员职工参与学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