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G225乐东至三亚段(国道G225乐东至三亚段改扩建工程“五网合一”示范段)已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公路水路)发展规划》的通知》(琼交规划〔2022〕31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咨询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海南省三亚市、乐东县。
2.2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起点位于乐东县黑眉村北侧,国道G225乐东县与东方市行政划分界处,终点位于三亚市塔岭村,路线全长约88.871公里。项目为“五网合一”示范段项目,同步建设路网、光网、电网、气网、水网等内容。其中:路网部分:改建段长约59.423公里,新建段长约3.13公里,完全利用段长约26.318公里;水网部分:单侧敷设给水管道58.5公里;雨水管道33.5公里;污水管道31.7公里;再生水管道2.1公里;电网部分:单侧敷设10kV电力排管62.55公里;光网部分:单侧敷设通信排管62.55公里;气网部分:规划中压燃气管道,仅预留管位,另行实施。项目估算总投资434160.33万元,其中建安费为262635.86万元。建设工期18个月。
技术标准:路网部分:采用双向四车道集散一级公路标准,一般路段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24米;村庄密集段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8.5米;镇区段设计速度50公里/小时,路基宽24米和25米。全线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水网部分:给水管径采用 DN300-DN600;雨水管径 D600-W×H=2-2000×1400;污水管径 DN200-DN800;再生水管径 DN500。 电网部分:10kV 电力排管按路段分别采用 8 孔、12 孔、16 孔、24 孔,内径 160 毫米。光网部分:通信排管镇区段分别采用 12 孔、18 孔、24 孔,镇区外采用 12 孔。其他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2-2021)、《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公路通信及电力管道设计规范》(JTG/T3383-01-2020)等相关规定执行。
2.3服务期限:自设计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完成交工验收止。
2.4、招标范围:项目设计咨询(设计双院制),包括路线、路基路面、桥涵工程、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燃气工程(如有)、电信工程、电力工程、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含新能源补给站)、拆除工程及其他迁改(含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程设计、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等内容的咨询和审核,并审核勘察设计工作大纲。组织外业调查(含测绘)监督、外业地质钻探监督、配合外业验收、两阶段设计文件咨询报告、对施工期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审查等工作(具体以签订的设计咨询合同为准)。
2.5招标控制价:1327100.00元。
2.6 合同段划分:本项目共1个标段,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同时具备以下资质:(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专业勘察甲级或以上资质;(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行业(公路)设计甲级或以上资质;(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以上资质。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联合体投标时,本条要求适用于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公路部分设计咨询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如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承担一定比例的公路部分设计咨询任务,则本条要求适用于所有联合体成员。
3.2投标人需同时具备以下业绩:(1)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1条一级或以上新建或扩建公路勘察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业绩;(2)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1条城市主干道或以上新建或扩建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业绩。
3.3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路桥类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研究员)职称,并具有20年(含)以上公路勘察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工作经验,并至少担任过1条一级或以上新建或扩建公路勘察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业绩的项目负责人。
3.4 已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其交通运输部和海南省信用评价结果均不为D级。其中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2022年度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国省干线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若尚无2022年度海南省信用评价,则采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2021年度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国省干线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采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设计企业2022年度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若尚无2022年度设计企业全国综合评价,则采用企业注册地2022年度设计企业省级评价结果。若尚无信用评价的企业,则不作上述要求。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http://www.gsxt.gov.cn/)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7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行业(公路)设计甲级或以上资质;(3)如咨询任务由联合体成员分别承担的,则勘察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勘察咨询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准,公路设计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公路部分设计咨询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准,市政设计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市政部分设计咨询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准;(4)如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承担一定比例的勘察咨询任务或设计咨询任务,则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勘察和设计资质等级;(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6)联合体各方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
3.8 本项目共分 1 个标段,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9 以下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1)本项目勘察设计的中标人;(2)与本项目的勘察设计中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3)与本项目的勘察设计中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3.10投标人如为本项目安全性评价单位,拟派设计咨询团队应与安全性评价团队应为公司不同团队。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请于2024年 4 月 22 日08:30:00至2024年 4 月 29 日17:30:00,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 元,图纸每套售价 /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人将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 5 月 13 日 9 时 3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9时 00 分至9时 3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202开标室。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网(http://jt.hainan.gov.cn/)、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hainanjk.com/)、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 其他
7.1投标人须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 中登记企业信息,然后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下载、查看电子版的招标文件及其他文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 (http://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填写的项目负责人,请与正式投标时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
7.2本次招标采用非电子标,投标人须使用电子签章工具在(http://zw.hainan.gov.cn/ggzy/ggzy/xgrjxz/index.jhtml 下载签章工具)对 PDF 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盖章;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上传电子投标书——PDF 格式(使用 WinRAR 对 PDF 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加密压缩);并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纸质版投标文件和电子版投标文件(U 盘, PDF 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4 款),递交到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202开标室。
7.3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 (http://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自行查找和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文件及图纸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所有招标相关资料)),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7.4 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将银行保函(如有)递交至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202开标室。
7.5 监督举报电话:0898-65316793。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
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农信楼6楼 |
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20号世纪兴源大厦8层 |
联系人: |
纪工 |
联系人: |
王工 |
电话: |
0898-36633096 |
电话: |
0898-65661299(海南分公司) |
2024年4月22日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等级要求 |
投标人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专业勘察甲级或以上资质;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行业(公路)设计甲级或以上资质;
(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以上资质。 |
注:
1.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行业(公路)设计甲级或以上资质;(3)如咨询任务由联合体成员分别承担的,则勘察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勘察咨询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准,公路设计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公路部分设计咨询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准,市政设计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市政部分设计咨询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准;(4)如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承担一定比例的勘察咨询任务或设计咨询任务,则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勘察和设计资质等级;(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6)联合体各方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
2. 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的,视为满足上述第(1)项勘察资质要求;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资质的,视为满足上述第(3)项设计资质要求;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的,视为满足上述第(2)、(3)项设计资质要求。
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投标人提供新资质证书。
4.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项和投标人须知第3.5.1项。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 (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投标人需同时具备以下业绩:
(1)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1条一级或以上新建或扩建公路勘察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业绩;
(2)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1条城市主干道或以上新建或扩建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业绩。 |
注:
1.上述业绩要求接受联合体业绩,但投标人在该联合体业绩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满足以上业绩要求。
2.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个新建或扩建业绩存在同一项目不同阶段勘察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成果的,只按其中1个阶段的勘察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成果认定。
3.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个新建或扩建业绩中同时满足第(1)、(2)项业绩要求,且投标人应参与或独立完成该业绩中的公路部分和市政部分的工程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服务,可视为同时满足第(1)、(2)项业绩要求。
4.扩建工程是指车道增加的扩建工程,如双车道改四车道或四车道改六车道等。(招标文件中均作此解释)
5.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项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3.5.2 项。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已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其交通运输部和海南省信用评价结果均不为D级。其中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2022年度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国省干线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若尚无2022年度海南省信用评价,则采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2021年度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国省干线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采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设计企业2022年度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若尚无2022年度设计企业全国综合评价,则采用企业注册地2022年度设计企业省级评价结果。若尚无信用评价的企业,则不作上述要求。 |
注:
1.如联合体投标的:①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承担公路主体工程设计咨询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单位信用评价为准。例:A单位承担公路主体工程设计咨询任务,B单位承担非公路主体工程设计咨询任务,则联合体中企业信用等级以A单位为准。 ②如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均承担一定比例的公路主体工程设计咨询任务,则以联合体中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例:A和B单位同时承担一定比例公路主体工程设计咨询任务,则联合体中企业信用等级以A单位和B单位中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
2.公路主体工程是指路基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
3.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项和投标人须知第3.5.3项。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拟投入的主要人员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具有路桥类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研究员)职称;
(3)具有20年(含)以上公路勘察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工作经验;
(4)至少担任过1条一级或以上新建或扩建公路勘察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业绩的项目负责人。 |
注:
1.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2.本表的职称专业要求以职称资格证书上为准,若职称资格证书无专业,则以其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如职称证书上无法反应其专业,还应附毕业证书复印件;路桥、道桥、公路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交通土建等均归为“路桥类”专业;
3. 本表所要求的工作经验时间应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五)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填入的第一个项目经历的起始时间为准,但不需要为此提供证明材料;
4. 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个业绩存在同一项目不同阶段勘察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成果的,只按其中1个阶段的勘察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成果认定;
5. 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项和投标人须知第3.5.4项。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双信封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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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侯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早的投标人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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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设计咨询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 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纸质)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采用纸质保函,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纸质保函原件及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如有);
d. 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保险电子保函形式,保单或保函为在海南省公共资源平台选择的金融机构线上开具,并满足海南省公共资源平台关于电子保函或保险电子保函的各项要求。
(4)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况。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 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 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 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规定。
(13)已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9项要求参加项目清廉承诺谈话,投标人被谈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并签署承诺书。
第一个信封(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技术文件部分,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暗标制作要求。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 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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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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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勘察资质证书和设计资质证书。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中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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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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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设计咨询服务方案:40分
主要人员:25分
企业业绩:2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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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三名(若不足三名,则选取相应数量)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作算术平均(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价除外),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评标价平均值与评标基准价均保留 2 位小数。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 l00% × (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2位小数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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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
设计咨询服务方案 |
40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总体工作思路 |
12 |
无此项不得分。有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总体工作思路内容的得基本分7.2 分;根据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总体工作思路的清晰程度,优秀加2.4-4.8分(不含2.4分),良好加1.2-2.4分(不含1.2分),一般加0-1.2分。 |
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15 |
无此项不得分。有对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内容的得基本分9分;根据对本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的技术分析和对策措施合理、经济程度以及综合评价造价情况的优劣程度,以及对本项目需独立开展重大技术方案平行设计研究的技术分析和对策措施合理、综合对比情况的合理程度,优秀加3-6分(不含3分),良好加1.5-3分(不含1.5分),一般加0-1.5分。 |
|||
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看法及建议 |
8 |
无此项不得分。有对本项目前一阶段工作的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有不同看法及建议的得基本分4.8 分;根据提出更为合理的方案及建议的,优秀加1.6-3.2分(不含1.6分),良好加0.8-1.6分(不含0.8分),一般加0-0.8分。 |
|||
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2 |
无此项不得分。有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量及计划安排的得基本分1.2分;根据其工作量及计划安排的合理程度,优秀加0.4-0.8分(不含0.4分),良好加0.2-0.4分(不含0.2分),一般加0-0.2分。 |
|||
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
3 |
无此项不得分。有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内容的得基本分1.8 分;根据其合理程度,优秀加0.6-1.2分(不含0.6分),良好加0.3-0.6分(不含0.3分),一般加0-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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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 |
主要人员 |
25分 |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基础分15分,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
项目负责人每多担任过1条一级或以上新建或扩建公路的工程勘察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项目负责人加5分,本小项最多得10分。
注:①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个业绩存在同一项目不同阶段勘察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成果的,只按其中1个阶段的勘察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成果认定;
②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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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
企业业绩 |
25分 |
企业业绩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基础分15分,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
1.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每多完成过1条一级或以上新建或扩建公路勘察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业绩得5分,本小项最多得分5分。
2.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时间为准),每多完成过1条城市主干道或以上新建或扩建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业绩得5分,本小项最多得分5分。
注:①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个业绩存在同一项目不同阶段勘察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成果的,只按其中1个阶段的勘察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成果认定;
②若投标人提供的1个标段的新建或扩建业绩中同时满足第1、2条评分标准要求,且投标人应参与或独立完成该业绩中的公路部分和市政部分的工程设计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服务,可视为同时满足第1、2条要求。
③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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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 |
评标价 |
1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 E1
2.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 E2
其中: F 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 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 但E1 应大于E2。其中E1=0.3,E2=0.2,F=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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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次招标第一个信封(技术文件)采用暗标。评标委员会技术建议书评审结束后,在评标区开启技术文件正本,将随机编号的技术文件副本与正本一一对应。
2.投标人的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3. 评标价计算得分小于0分的,按0分计。
4.★以下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1)本项目设计的中标人;(2)与本项目的设计中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3)与本项目的设计中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 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设计咨询服务方案: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企业业绩: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技术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评标价: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设计咨询服务方案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企业业绩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技术能力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评标价评分标准 :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①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咨询服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A;
②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③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业绩计算出得分 C;
④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部分计算出总得分 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 C +D。
3. 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E。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E。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 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 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 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