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干预和插手的事项涉及范围较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重点对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公共管理活动等作出规定。
1.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通常发生在资金密集、权力集中、审批环节多的领域,以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进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有五种情形:
2.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动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影响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甚至使一些违纪违法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
公共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条例》列举了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对于此类违规干预和插手的行为,也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
同时,《条例》还增写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处分依据,使得对违规干预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